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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2011年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情况的通报

发布者: 时间:2012/9/18 9:01:45 浏览:1236

                                       卫办疾控发〔201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盐业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1年,各级政府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确保实现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圆满完成了全国碘缺乏病监测和碘盐供应任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测实施情况
  2011年,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以下简称《监测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一是各省份非高碘县均完成了碘盐监测,监测覆盖率达到100%,其中99.6%的县按要求完成了监测采样量;二是在7个省份的109个县开展了水源性高碘地区食用盐监测;三是上半年在9个省份的25个县开展了高危监测,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了应急补碘工作;下半年在9个省份的31个县开展了高危监测,其中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了应急补碘工作;四是卫生部门加强监测管理,强化质量控制,定期组织开展督导、考核;五是全国碘缺乏病监测信息管理平台运行顺畅,监测数据基本能够通过信息管理平台报告。

  二、监测结果及干预措施

  (一)碘盐监测。

  1.居民户碘盐质量。全国共定量检测非高碘地区居民户食用盐804325份,其中碘盐795328份,盐碘含量均值为30.6mg/kg,标准差为6.5 mg/kg,变异系数为21.2%。在所有碘盐中,合格碘盐781032份,经人口加权全国碘盐合格率为98.0%。除上海市和西藏自治区外,各省份碘盐合格率均在95%以上。

  2.居民户碘盐覆盖率。全国共检测了居民户食用盐827028份,检出碘盐816692份、非碘盐10336份,经人口加权全国碘盐覆盖率为98.7%。上海市碘盐覆盖率为92.2%,其他省份碘盐覆盖率均大于95%。全国有98.5%的县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较2010年提高了0.4个百分点。

  3.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在所检测的居民户食用盐中,有合格碘盐802396份,经人口加权计算,全国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为96.8%,较2010年提高了0.2个百分点。上海市合格碘盐食用率为87.4%,其他省份合格碘盐食用率均在90%以上。全国有97.1%的县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0%以上,较2010年提高了0.3个百分点。

  4.水源性高碘地区居民户不加碘食盐率。在水源性高碘地区共检测24492份盐样,其中不加碘食盐22245份,不加碘食盐率为90.8%,较2010年提高了12.5个百分点。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不加碘食盐率在90%以上;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不加碘食盐率分别为87.9%、76.9%、83.8%。

  (二)碘缺乏病高危监测。
  1.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搜索。2011年,各项目县开展了地方性克汀病病例搜索,未发现疑似病例、确诊病例。

  2.儿童甲状腺肿大情况。

  2011年上半年,对5942名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情况进行B超检查,甲状腺肿大率为2.4%。浙江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为5.2%,其他省份甲状腺肿大率均低于5%。有4个县儿童甲状腺肿大率超过5%,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甲状腺肿大率最高,达8.8%。

  2011年下半年,对7237名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情况进行了B超检查,甲状腺肿大率为3.1%。福建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为6.8%,其他省份甲状腺肿大率均低于5%。有6个县儿童甲状腺肿大率超过5%,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甲状腺肿大率最高,达17.9%。

  3.儿童和家庭主妇尿碘。

  2011年上半年,检测了5921名8-10岁儿童尿样,尿碘中位数为173.5μg/L,各省份尿碘中位数均超过100μg/L;以县为单位,各县尿碘中位数均超过100μg/L。检测了1588名家庭主妇尿样,尿碘中位数为137.8μg/L,福建省、广东省尿碘中位数小于100μg/L,分别为95.3μg/L、90.1μg/L,其他省份尿碘中位数均处于100- 200μg/L之间。有7个县家庭主妇尿碘中位数低于100μg/L。

  2011年下半年,检测了7231名8-10岁儿童尿样,尿碘中位数为175.5μg/L;广东省尿碘中位数为79.0μg/L,其他省份尿碘中位数均超过100μg/L;以县为单位,有3个县尿碘中位数低于100μg/L,分别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92.8μg/L)、广东省徐闻县(79.0μg/L)和海南省临高县(67.4μg/L)。检测了1925名家庭主妇尿样,尿碘中位数为144.6μg/L,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尿碘中位数小于100μg/L,分别为49.8μg/L、76.0μg/L,其他省份尿碘中位数均处于100- 300μg/L之间。有7个县家庭主妇尿碘中位数低于100μg/L。

  4. 碘盐覆盖情况。2011年上半年,检测居民户食用盐样2857份,碘盐覆盖率为76.8%,有8个县碘盐覆盖率低于80%。2011年下半年,检测居民户食用盐样3544份,碘盐覆盖率为78.0%,有9个县碘盐覆盖率低于80%。

  (三)应急补碘措施。

    2011年上半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在7个县对2.54万名新婚育龄妇女、领取生育证妇女、妊娠3个月以内孕妇和哺乳妇女等重点人群投服了碘油胶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向12878名新婚育龄妇女等重点人群投服了碘油胶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农十四师及农一师、农三师、农六师部分团场育龄妇女及贫困人员62142人免费发放碘盐100.85吨,保障贫困职工加碘食盐供应工作。2011年下半年,甘肃省有2个县对27697名目标人群投服碘油胶囊;有4个县对16121名目标人群免费发放碘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37个县对270875名目标人群投服了碘油胶囊。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非碘盐冲销现象依然存在。全国尚有13个省份的42个县居民户碘盐覆盖率低于90%,其中18个县碘盐覆盖率低于80%;仍有20个省份的83个县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低于90%,未达到县级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指标要求。

  二是局部地区碘盐推广普及任务仍然艰巨。海南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省份局部地区土盐资源丰富,当地群众自行采挖和购买土盐的现象依旧存在。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通过实施碘盐价格补贴政策,碘盐覆盖率有了大幅提高,但部分边远、贫困地区尚未实现碘盐的普遍供应。海南省绝大部分集体盐田已转产,但部分私有小盐田关停并转工作尚未完成,还需进一步落实。

  三是碘盐在生产消费环节的质量监管有待加强。全国共检出14296份不合格碘盐,占检测碘盐数的2.0%,其中有16.7%的盐样碘含量高于50 mg/kg。全国盐碘变异系数为21.2%,有20个省份变异系数高于20%。

  四是高危监测发现,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省份部分地区家庭主妇尿碘水平偏低,应关注这些地区的孕妇和哺乳妇女碘营养水平,及时采取应急补碘措施,以免影响胎儿和新生儿发育。

  五是部分水源性高碘地区不加碘食盐率较低。水源性高碘地区不加碘食盐率整体上较2010年有大幅提高,但仍有19个县不加碘食盐率低于90%,其中8个县不加碘食盐率低于50%,这些地区应当尽快普及不加碘食盐。

  六是部分省份未能按照《监测方案》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碘缺乏病高危地区采取应急补碘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卫办疾控发〔2008〕7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及时、规范地开展高危监测和应急补碘工作,数据传报、工作总结报送不及时。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府领导,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2011年监测结果和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考核评估结果,客观总结防治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继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对碘盐生产供应的监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发布后,增加了碘盐生产、供应、消费等各环节的监管难度。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碘盐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全面监管;碘盐生产企业要严把质量关,进一步提高盐碘生产均匀度,保证碘盐质量;碘盐销售部门要建立、健全边远贫困地区的碘盐供应网络,保障合格碘盐的普及。

  (三)加强监测信息的反馈和利用,及时采取干预措施。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发挥监测信息对防治干预措施的指导作用,在重点地区开展调查核实,对长期碘盐覆盖率低的地区采取应急强化补碘措施,及时改善重点人群的碘营养状况,最大限度地防止碘缺乏病危害。

  (四)划定水源性高碘地区范围,规范不加碘食盐销售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碘食盐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168号)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开展水源性高碘地区水碘含量分布调查,准确划定范围,做好在水源性高碘地区全面供应不加碘食盐工作,规范不加碘食盐供销管理。

  (五)加强培训,全面提升监测质量。各级监测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样本采集、实验室检测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使监测人员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开展工作,提高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强化监测信息的分析利用。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病区群众防病意识。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原盐产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宣传力度,促使群众改变食用土盐或非碘盐的不健康习惯,切实提高群众食用碘盐的自觉性。在水源性高碘与缺碘交错分布地区,要让群众知情选择,准确选购。

  卫生、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认真研究本通报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依法采取应对措施,并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综合评估,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1.2011年度全国碘盐监测报告

     2.2011年度全国碘缺乏病高危监测和应急补碘措施落实情况的报告

                         卫生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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